公告日期:2025-09-09
临安奥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14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8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5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4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48
第十四章 附则......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临安奥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在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代 码 :
91330100143772892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临安奥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INANAOXING ELECTRONI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牧亭村。邮政编码:31131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321,11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专注于为顾客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员工创造福利。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铝电解电容器外壳(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服务:售电业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批发、零售:电子元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服装、陶瓷、百杂货;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票发行时,不安排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
现有股东是指股票发行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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