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6665 证券简称:胜利监理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9 个制度的议案》。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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