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0
证券代码:836650 证券简称:贯石发展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5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5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的调解书【(2023)京仲案字第
11553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适用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渭南高新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陕西经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渭南市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五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 见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的 信
息披 露 网 站 (www.neeq.com.cn)上披露的《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详 见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的 信
息披 露 网 站 (www.neeq.com.cn)上披露的《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一)各方确认就利息的计算方式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前(不含本日),就主体工程部分被申请人一应付未
付款项按《投融资协议》第三十条第 2 款约定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5 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2019 年 8 月 20 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 5
年期以上 LPR 为基准上浮 30%)计取利息。
2.自 2024 年 11 月 26 日起,就被申请人一应付本金的余额,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的 5 年期以上 LPR 为基准上浮 25% 计算期间利息(根据日历天数据实
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被申请人一当期支付的款项遵循“先息后本”的原则结算。
(二)被申请人一就本项目主体工程部分欠付申请人到期债务本金 58397.84
万元,被申请人一确认在 6 年内分 12 期偿还;自 2024 年 5 月 31 日起,每一
期付款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同时支付当期期间利息。被申请人一欠付申请
人 利息共计 3385.42 万元(其中:保证金利息 1899.66 万元,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欠付利息 1485.76 万元),确认分三期付清,到期之前均不计息。
(三)被申请人一如未按照上述支付计划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就逾期支付的款项(应付未付的剩余本金、应付未付的欠付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 5 年期以上 LPR 为基准上浮 25%计算一般期间利息,额外以应付未付的前述剩余款
项为基础,自逾期日开始按同期人民银行 5 年期以上 LPR 为基准上浮 30%计
取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根据日历天数据实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
(四)被申请人一未按照上述支付计划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如各方协商未果,申请人有权主张剩余债务全部到期。
(五)各方一致确认,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对本案项目的结算利息、逾期复息、计收投资回收款项等事项重新达成的新的给付金额及条件。基于和解协议各方郑重承诺按照和解协议、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不再主张《投融资协议》第三十条第 6 款约定的“延期支付部分按约定利率双倍计息”的延期利息。
(六)被申请人二继续根据本案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同时继续为被申请人一依据本调解书应当履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七)被申请人三按照《债务化解协议》约定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时就本调解书被申请人一应当履行的每一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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