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36650 证券简称:贯石发展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8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济宁贯石圣祥建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向北京仲裁委
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23 年 1 月 18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次仲裁申请予以受
理, 2023 年 8 月 4 日双方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2024 年 1 月 9 日收
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济宁贯石圣祥建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钦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制企业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济宁祥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振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签订《济宁经济开发区圣祥小镇南片区创
研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投融资合作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建设方,申请人作为投融资方,负责济宁圣祥小镇南片区创研基地建
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项目第一期工程已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竣工验收合格并
移交被申请人使用。依据投融资合作协议书及《济宁经济开发区圣祥小镇南片区创研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本项目第一期工程验
收后 90 天(即:2021 年 3 月 16 日)向申请人支付本项目第一期工程第一笔回
收款,截止目前,第三笔项目回收款已经到期,被申请人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项目第一期工程竣工后,在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融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已完成第二期工程部分工程内容。根据济宁经开区管委会的要求,提前将 11#楼联合体一层作为展厅布展,根据 20191203 号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约定,要求申请人从 2020 年 12 月起暂停二期工程三层以上主体施工,申请人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完成了二期工程裙楼的施工工作。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底对二期工程(11#楼)投入使用至今。项目一期工程及二期工程的结算报告已分
别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及 2022 年 5 月 11 日提交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告
知审计结果。根据合作协议书第 21.6 条款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在 90 日内审计完
毕,否则将以申请人提交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2021 年 12 月 20 日,申请
人根据《合作协议书》第十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关于济宁经济开发区圣祥小镇南片区创研基地建设项目中止履行并申报清算的函》,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清算义务,并支付款项。而被申请人至今未有任何答复,也未告知审计及清算的结果。
申请人无奈只能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一期项目回收款现只有前三笔到期,其余第四、第五笔在到期后另行主张。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依据各方所签署的有关协议及上述纠纷事实,济宁贯石圣祥建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期投资款及投资收益 198,381,341.78 元以及违约
金 25024566 元(违约金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期投资款及投资收益 148021308.95 元以及违约金
3641324 元(违约金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 100 万元。
4.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于 2023 年 8 月 4 日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制作调
解书。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前支付申请人圣祥小镇南片区创研基地建
设项目投资款及投资收益 3,000 万元;
二、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申请人圣祥小镇南片区创研基地建
设项目投资款及投资收益 15,000 万元;
三、被申请人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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