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8
公告编号:2024-005
证券代码:836650 证券简称:贯石发展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2023)苏 0506 民初 460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苏州溪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晓峰
公告编号:2024-00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晓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福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官方(www.neeq.com.cn)发布的《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3-027)。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土建项目回购款 29796865.40 元、建设期利息
1753417.87 元、违约金 56793642.97 元(违约金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装饰项目建设期利息 984848.55 元、延期利息310699.71 元、违约金 16389964.41 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市政景观工程项目回购款 4410483.23 元、建设期利息
6233.16 元、延期支付利息 56827.62 元、管理费 41683.05 元、违约金 2969828.68
元(违约金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
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消防机电工程项目回购款 9706230.17 元、建设期利
息 8876.49 元、延期支付利息 125059.50 元、管理费 91737.91 元、违约金
公告编号:2024-005
6583142.33 元(违约金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
5.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拖欠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负担。
诉讼理由:
1.关于工程的开工时间,原告方认为,在施工许可证正式下发之前,应被告方及政府的要求,就已经实际施工,有明确的桩基施工报告及政府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8 条的规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本案中有明确的开工日期,因此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不再需要参照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报告来确认开工日期。
2.关于竣工日期,原告方认为,增加的两个小项目,是在主合同竣工后增加的工程,应单独计算回购,不应以增加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计算工程的竣工日期。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单一股东,应对被告一的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三是被告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迟迟无法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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