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836649 证券简称:大佛药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 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为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
设监事会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任期为三年,期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忠于职守,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
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
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 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 职权和 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 密。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 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五)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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