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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9:43:43 股吧网页版
金谷高科: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北京市东城 电话(Tel):
区北三环东 52213236/7
路36号环球 邮编(P.C):
贸易中心 B 100013

座 11 层

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Add: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er, No.36 North Third Ring Road Eas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Tel: 010-52213236/7

www.junzhilawyer.com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作出的。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及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与公告所述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共计 6 名,代表股
份数 18,208,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0.54%。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贤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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