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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6:46:56 股吧网页版
大宏智能: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6635 证券简称:大宏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大宏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
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大宏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大宏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大宏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及其授权代理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将上述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可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涉及上述职权的具体实施事宜授予董事会办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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