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6624 证券简称:新圆沉香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广东新圆沉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 年12 月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表决结果:同意4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新圆沉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圆沉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新圆沉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或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 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 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八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公司,不构成公司的关联 方。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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