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6619 证券简称:显鸿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
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用途安排的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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