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36610 证券简称:铠甲网络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铠甲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铠甲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铠甲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铠甲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厦门铠甲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 3 人(含 3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 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 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 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 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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