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6607 证券简称:永捷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永捷电子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十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三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名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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