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公告编号:2025-066
证券代码:836602 证券简称:中海通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由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
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
第 3 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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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情形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 5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 6 条若进行分红派息,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需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 7 条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
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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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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