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由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公司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
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
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
第4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5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
为其提供担保。
第6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7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
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8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
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9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 8 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
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10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11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
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12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
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
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
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
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13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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