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602 证券简称:中海通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由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届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
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4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5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 113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6条 公司挂牌后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7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 5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
第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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