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6589 证券简称:德利得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治理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促进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
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公司经理层的分工和职责,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
避免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
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3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第4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持有本公
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
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5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
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第6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并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章 任期与任职资格
第7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8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9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10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双方
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第11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
行。
第12条 除经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予以批准以外,总经
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13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公司机密信
息,不得利用掌握或知晓的本公司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14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15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6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
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第17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层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
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三章 职责与授权
第18条 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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