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6589 证券简称:德利得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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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治理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或以公司自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担保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包括挂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于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八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人”)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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