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6584 证券简称:六智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散选举数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七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设独立董事的,不适用本款)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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