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6552 证券简称:博深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 年12 月11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博 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 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
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
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
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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