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0
公告编号:2025-006
证券代码:836545 证券简称:广奕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下达(2023)沪0115民初64406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梁延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作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公告编号:2025-006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并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30 日向被告王作义总计转账 200 万元。
原告认为本次股票交易涉及两份文件(《股票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因未履行股票交割、违反“新三板”场内交易的自治规则,被告属于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要求退还投资而均无任何回应,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认为本案案涉协议均应予以解除,二被告应连带返还 200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梁延华与王作义、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两份《股票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作义、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向梁延华返还 200 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自 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本
息之日止;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
率(LPR),自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
日。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广奕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海市公安局浦
公告编号:2025-006
东分局出具沪公浦(经)立字[2023]00570 号立案决定书对被告广奕公司立案侦查。原告本案起诉所依据的《股票转让协议》及《股票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公安机关目前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延华的起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裁定是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无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裁定是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无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 0115 民初 64406 号
公告编号:2025-006
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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