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6514 证券简称:光华伟业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
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董事长和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有权
提名委员候选人。除董事长外的其他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董事长任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未尽勤勉之责,连续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
核事项出具意见的,召集人可以提议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包括新股发行、股份回购、资产重组、重大资产并购、发行债券、股权激励、分立、合并等)、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任何未获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只能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可以书面授权其他委员
代为召集。
第十三条 召集人决定召集会议的,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筹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提前二日签发会议的通知,通知日距离会议召开日不应少于二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经委员会召集人或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二日签发会议的通知,情况紧急的,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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