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6468 证券简称:普发动力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三)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发出;监事会临
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但如有紧急情形需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箱、电子通讯等通讯方式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监事会会议,但应给监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通过书面通知、专人信函、电话、传真、邮件、电子通讯以及全体监事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在发出会议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负责拟定会议提案,也根据实际需要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
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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