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6468 证券简称:普发动力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按规定需要披露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法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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