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6468 证券简称:普发动力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
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指公司在境内外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外,公司进行的其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均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同时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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