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6464 证券简称:华成智云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北京华成智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成智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成智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华成智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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