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36443 证券简称:金盾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沪 0114 民初 32892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月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国平
公告编号:2025-04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原告与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储能配套设备业
务往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设备款共计
2,792,863.87 元,此后双方又陆续发生设备业务往来款 37,247.36 元,扣除被告已付款 1,055,411.77 元,尚欠余额 1,774,699.46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74,699.46 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 1,774,699.4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计算至款付清日为止】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协议选择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合法有效。“甲方所在地”应理解为甲方住所地。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依法登记后又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的登记的住所在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42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加快了公司资金的回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沪 0114 民初 32892 号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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