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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0 17:26:27 股吧网页版
群智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836442 证券简称:群智合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全面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公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
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后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资金。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后,才能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被立案侦查,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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