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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6:28:11 股吧网页版
聚能纳米: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6439 证券简称:聚能纳米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广州聚能纳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不包括公
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5-022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本制度第三条第(四)项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另有规定外,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过半数审议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条 董事应制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公告编号:2025-022

联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必须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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