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
合法合规意见(第二次修订稿)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一、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规定的核查意见...... 2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核查意见...... 3
三、关于激励对象、标的股票来源的核查意见...... 6
四、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7五、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限售安排的
核查意见...... 7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10七、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以及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
设置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13八、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估值参数取值、计提
费用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16
九、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的合规性、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18
十、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的核查意见...... 20十一、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激励对象出具承诺的情
况的核查意见...... 20
十二、关于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20
十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合规性、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21十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规定的核查意
见......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的有关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诚科技”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或“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声明承诺、信用中国(https:/hwww.creditchina.gov.cn/)的查询结果,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激励对象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计18人。经核查全体激励对象出具的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声明承诺、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及信用中国的查询结果,主办券商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2、《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本意见之“一、(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与激励对象不存在《监管指引第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核查意见
2025年6月10日,瑞诚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