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432 证券简称:益信通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益信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 12月 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益信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益信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益信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四)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五)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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