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836392 证券简称:博为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以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会议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发表法律意见。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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