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6384 证券简称:瑞真精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瑞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若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
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6)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八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
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
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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