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西子国际 C 座 15 楼
15th Floor, Building C, Xizi International Center, Qingchun East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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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
收购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3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17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7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21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22
六、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2
七、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22
八、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22
九、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22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2
十一、结论意见......23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
收购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杭州)法意字【2025】第 0016 号
致: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收购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收购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收购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收购人已修订《收购报告书》,根据审核要求,本所现就《法律意见书》中与本次收购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蓝色火宴科技环保股份公司收购内蒙古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已作释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但收购人股东合创炜业的住所发生变更,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内蒙古合创炜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祥和路7号2
楼 207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进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602MA7E9YCC98
成立日期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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