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36357 证券简称:沛泽园林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2 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本制度之职权,以《公司章程》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
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 10 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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