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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9:38:02 股吧网页版
汇恒环保: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348 证券简称:汇恒环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履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
时沟通情况,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第五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有《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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