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9:30:56 股吧网页版
汇恒环保: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348 证券简称:汇恒环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重大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三)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担保;(四)提供财务资助;(五)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