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6346 证券简称:亿玛在线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于公司2025年11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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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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