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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5 17:00:53 股吧网页版
隆海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836344 证券简称:隆海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所规定的时间与主办券商/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股票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下称“《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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