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10
证券代码:836312 证券简称:集美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5 年 4 月 29 日,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额度不超过 8,000.00万元(含 8,000.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有效,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投资取得的收益可进行再投资,但再投资的金额不包含在上述额度以内。在上述投资范围内,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由财务部门具体实施。该议案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此,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且确保公司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10
二、对于《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此,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进行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3,340,000 股,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该议案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此,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议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于《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使公司会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此,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5-010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邢向宗、陈楚云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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