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836287 证券简称:祥龙电力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案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
法规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需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不包含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议董事会权限以外的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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