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6260 证券简称:中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
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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