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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5:34:02 股吧网页版
嘉和物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253 证券简称:嘉和物联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相关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市场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以下两种情况不视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如下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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