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253 证券简称:嘉和物联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相关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嘉和融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嘉和融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九条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二)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在满足第十条所列条件下,为与公司有互保关系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十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互保单位主体资格、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已建立起互保关系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息的变化,定期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互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较好,具有适当的承保能力;
(二)经担保决策机构审批已与互保方签署互保协议并已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审查和评价互保单位要求的担保业务,确认符合互保条件;
(四)已发生的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致相当。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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