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7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我公司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已逐条落实。相关附件在回答问题之后。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下文中“拟挂牌公司”、“砂之船”、“公司”或“股份公司”专指“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专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小组”专指东吴证券场外市场总部砂之船项目组)
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三起因入驻商户销售商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的处罚情况、对主管机关的尽调情况核查公司前述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就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是否对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受处罚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合计存在3起行政处罚,已经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三节
公司治理之三、公司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中披露,简要情况如下:
“2013年4月1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向有限公司出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杭工商江处字[2012]528号),因有限公司被扣押的服装经鉴定
均为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商标侵权服装161件;罚款236,400元的处罚。
2014年5月21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向有限公司出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杭工商江处字[2014]035号),因有限公司销售的羽绒服不符合《浙
江省羽绒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要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服装 3 件、没收违法所得521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
2014年9月2日,杭州市江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江工商委庆处字[2014]第 026号),因有限公司销售的部分
“DSQUARED2”品牌牛仔裤和休闲鞋标签标牌上标有两个不同的产地,故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3,698.40 元、罚款25,000元的处罚。”
经统计,报告期内公司受处罚金额汇总如下:
期间 2015年1-7月 2014年 2013年
金额(元) 0 39,219.4 236,400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被处罚金额逐年递减,直至2015年未有行政处
罚罚款支出。
(2)主办券商及律师的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根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合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作经营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现就公司所受三起行政处罚发表意见如下:
《合作经营合同》中对商户违规经营行为及后果的约定:
1.1乙方(指商户,下同)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
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违禁品及“三无”商品。如有发现,甲方(指砂之船,下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后果均应由乙方负责;1.2甲方对乙方实行上柜商品的质量监控,有权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质量检测报告的上柜商品,内容与提供的质检报告有疑问的上柜商品,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有问题的上柜商品以及有不合格记录,质量不稳定等上柜商品实施封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商品检测不合格的,甲方除可要求乙方停止销售、限期整改外,并可视为乙方违约,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3乙方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政府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抽取的乙方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除履行法定责任外,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后果最终均应由乙方承担。甲方除可要求乙方停止销售、限期整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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