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6249 证券简称:恒丰特导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款。已经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