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248 证券简称:豪特装备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之应由董事会决定之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情形;
(四)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
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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