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自然人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四)具备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解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解任有关的情况,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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