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241 证券简称:比特耐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相关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确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证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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