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5-018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对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虹飞狮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长虹新能源(泰国)有限公司、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长虹三杰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深圳长虹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长虹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二)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权责分配、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反舞弊、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报告、预算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合同管理等。具体情况如下:
1.内部控制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享有平等权利,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建立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全体董事能够以认真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学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知和履行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人。公司建立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运营、财务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通过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文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形成决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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