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6237 证券简称:长虹民生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及新增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②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交易包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从事租赁经营业务除外)、签订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日常经营业务除外)、赠与或受赠资产、银行贷款、资产抵押、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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